4月19日,记者从青海省委政法委了解到,为杜绝政法部门、政法干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由于执法过错、办案瑕疵引发涉法涉诉信访,该省制定出台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责任倒查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了责任倒查的适用范围。全省各级政法部门、政法干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和发生执法过错、办案瑕疵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责任领导责任。
《办法》规定,责任倒查案件的来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纳入自查、评查范围,存在执法过错、办案瑕疵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结案不息访、非正常访、越级访、重复访及新发生的,经依法审查需要进行责任倒查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各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责任倒查主体。具体承办部门为党委政法委、政法各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政法各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具有协助调查的职责。
《办法》要求,责任倒查采取部门(单位)自查、上级政法部门直查、党委政法委组织联查等方式进行。全省各级政法部门对自身办理、发生涉法涉诉信访的案件应及时进行自查,主动纠正和解决问题,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必要时,直查和联查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责任倒查案件应在30日内办结并处理到位。实行责任查究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各级政法部门在责任倒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责任查究落实情况书面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政法部门。
《办法》规定,对政法干警的责任追究,视情节给予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执行职务、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晋职晋级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免除职务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政法部门的责任追究,视情节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提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给予“一票否决”、免除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职务等处理。被追究责任的政法干警、政法部门有获知责任追究的事实和依据的权利,有通过法律程序和纪检、监察程序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办法》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各部门应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责任倒查情况记入相关干警的执法档案,纳入本部门(单位)年度执法质量考核内容,作为实施奖惩和干部选用的重要依据。